巴曙松、尚航飞:商业银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的监管及启示
文 / 巴曙松(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
尚航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颁布的《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首次制定了交易对手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ation Adjustment,CVA)风险监管资本规则,并提出了高级法和标准法两种资本计量方法。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于2015年7月颁布了《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框架评估》(征求意见稿),对2010年版的CVA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全面修订,提高了CVA风险监管框架的稳健性和风险敏感度。经过一系列征求意见和定量分析论证,巴塞尔委员会于2017年12月颁布了最终版的巴塞尔III,从而确立了未来全球银行业CVA风险监管的理念和计量方法。在此期间,我国监管当局虽然于2012年6月在巴塞尔III 的基础之上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但目前尚未引入最新版的CVA风险监管框架。基于此,及时研究最新版的CVA风险监管框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商业银行CVA风险监管理念的演进、提高我国商业银行CVA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CVA风险的基本概念和监管演进,其次对最新版的CVA风险监管框架进行分析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CVA风险监管框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CVA风险管理能力提供借鉴。
一CVA的概念和监管演进
CVA最初是一种应用于会计领域的定价概念,主要用于银行会计核算。直到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才将CVA纳入风险监管框架,并在随后的几年中不断改进了CVA风险监管规则。
(一)CVA的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要求银行考虑交易对手风险对衍生品公允价值造成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价值调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一种退出价格(exit price),即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转移债务的价格。因此,从会计核算视角看,银行必须同时考虑银行自身及其交易对手的潜在违约风险,并将两者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造成的影响反映在损益表中。这时,CVA是一个具有双向特征的概念,其中,银行自身潜在违约风险引发交易对手对金融工具进行的价值调整称为债务估值调整(Debt Value Adjustment,DVA),而由交易对手潜在违约风险引发的价值调整就是信用估值调整,可称为“会计CVA”。银行使用DVA抵减“会计CVA”后的调整量就是最终反映在损益表中的调整量。
在巴塞尔III框架下,银行不需要考虑自身潜在违约所导致的衍生品估值调整,巴塞尔委员会强调的是CVA变动给银行带来的损失风险。具体来看,当银行交易对手的信用利差随着该交易对手信用质量的变化发生变动,或者当市场风险因子发生变动时,两者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银行面临的风险暴露会随之增加,那么银行需要对该项金融工具市场价值的变动部分进行相应调整,该项调整量就是监管视角下的CVA。换句话说,CVA描述了承担上述风险的证券组合与无风险证券组合的价值差异。
(二)危机前的CVA风险监管
2006年6月颁布的巴塞尔II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ounterparty Credit Risk,CCR)纳入信用风险资本监管框架,但其仅仅考虑了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并没有要求银行对交易对手CVA风险计提资本。同时,在巴塞尔II市场风险框架下,银行虽然被要求对交易账户中衍生品价值的变动持有资本,但也没有被要求对CVA变化导致的损失计提资本。此时,银行只是在会计报表中使用CVA对衍生品进行公允计价,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银行自身,都忽视了CVA风险对银行稳定经营的危害性。
危机中,受市场因素波动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剧烈变化,那些原本在正常环境下信用良好的交易对手也无法保证履约,导致银行遭受巨大损失。在螺旋效应的作用下,遭受市场交易损失的银行又受到流动性风险的进一步冲击,以雷曼兄弟为代表的众多银行纷纷破产倒闭。巴塞尔委员会(2011)曾表示,危机中银行持有的场外衍生品投资组合遭受了重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损失,这些损失有大约三分之二是由交易对手CVA风险引起的,而只有大约三分之一是由交易对手实际违约引起的。究其原因,当银行持有的未偿付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少时,交易对手不太可能对这些减值承担责任,那么减值造成的损失只能由银行自身承担。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危机中非常普遍,也使各国监管当局开始重视CVA风险,并探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危机后的CVA风险监管
2010年12月颁布的巴塞尔III在进一步落实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同时,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风险监管漏洞进行了系统性弥补,明确提出对CVA风险计提资本,并制定了标准法和高级法两种计量方法,而且高级法仅适用于被批准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在标准法下,银行根据给定的资本计量公式,通过输入基于交易对手外部评级的风险权重、CCR框架下的违约风险暴露和合格CVA套期工具的名义价值就会得出CVA风险资本;在高级法下,银行首先根据既定公式计算出“监管CVA”,然后在内部模型法下综合考虑“监管CVA”组合的信用利差风险、合格CVA套期工具以及风险暴露来计算CVA风险资本。但是,上述CVA监管框架仅仅考虑了由信用利差变化导致的CVA变动,而没有考虑市场风险因子变动对衍生品价值进而对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影响。相应地,该框架只纳入了与信用利差风险相关的套期工具,包括直接参考交易对手的单一名称信用工具和特定的CDS指数套期工具。
2015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框架评估》(征求意见稿),对2010年版的CVA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考虑了市场风险因子对交易价格进而对CVA风险的影响以及与之相关的CVA套期工具,增强了CVA风险监管框架的风险敏感度;二是剔除了原有框架中计算“监管CVA”的公式,转而总结了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和行业实践的变化,引入用于计算“会计CVA”的风险暴露模型,并要求使用市场数据进行参数校准,从而使得CVA风险监管资本标准与会计制度下的CVA公允价值计量思想保持一致;三是吸纳巴塞尔委员会在《交易账户基础评估报告》中建议的市场风险框架,提出了基于市场风险监管的“FRTB-CVA框架”和不需要计算CVA敏感度的“基本CVA框架”,其中“FRTB-CVA框架”包含标准法(SA-CVA)和内部模型法(IMA-CVA)。
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巴塞尔委员会于2017年12月颁布了最新版的CVA风险监管框架。该框架不仅继承了2015年版CVA风险监管框架的理念,而且与市场风险监管框架保持了同步更新。考虑到CVA风险的复杂性,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还不具备对CVA风险进行审慎性建模的能力,因此剔除了原有框架中的内部模型法(IMA-CVA)。相应地,最新版中的CVA风险计量方法就变为基本法(BA-CVA)和标准法(SA-CVA),其中基本法又分为简化版基本法和完整版基本法,具体见表1。
表1 CVA风险监管框架的演进
二CVA风险监管的基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所有开展担保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s)的银行都必须计算CVA风险资本要求,担保交易不仅包括衍生品交易,还包括银行公允计价的证券融资交易。当然,直接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进行的交易不需要计提CVA风险资本。
(一)资本计提阈值
针对银行是否在CVA风险监管框架下计提CVA风险资本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设定了一个1000亿欧元的实质性阈值。如果银行拥有的非中央清算衍生品的总名义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亿欧元,那么该银行被视为低于实质性阈值。任何低于实质性阈值的银行可以选择将自身的CVA风险资本要求设定为银行交易对手信用(CCR)风险资本要求的100%,但此时CVA套期工具是不被认可的。与此同时,选择使用上述CVA风险资本处理方法的银行应当用该方法替代BA-CVA或SA-CVA,并覆盖到银行的全部证券组合。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衍生品头寸导致的CVA风险对该行的总体风险构成重大影响,监管当局可以取消银行的上述选择权。
(二)计量方法选择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应对自身的“CVA证券组合”(CVA portfolio)计算CVA风险资本要求,CVA证券组合包括银行担保交易中全部证券组合的CVA以及合格CVA套期工具。在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三种计量方法中,除非获得监管当局的许可,银行只能使用BA-CVA计算CVA风险资本,银行使用SA-CVA的最低标准包括:(1)银行必须能够对风险暴露进行建模,并至少按月计算CVA和CVA对市场风险因子的敏感度;(2)银行必须设立一个CVA部门(或相似职能的部门),负责CVA风险管理和CVA对冲。如果银行获得使用SA-CVA的许可,银行必须按月向监管当局报送CVA的计算结果,必须有能力向监管当局提供其所需要的SA-CVA计算明细,必须按照市场风险标准法(SA-TB)中的敏感度检验标准来计算有关敏感度。另外,使用SA-CVA的银行可以将任意数量的净额结算组合从SA-CVA的计算中剥离,而这些所有被剥离的净额结算组合的CVA资本必须通过BA-CVA来计算。使用BA-CVA或SA-CVA计算CVA风险资本要求的银行,当采用内部评级法(IRB)计算交易对手信用(CCR)风险资本要求时,可以将用于计算CVA风险资本的所有净额结算组合的期限调整因子的上限设定为1。
(三)合格CVA套期工具
完整版基本法和标准法都会考虑CVA套期工具的使用。在完整版基本法中,只有用于缓释交易对手信用利差变动导致的CVA风险、并进行相应管理的交易,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套期工具。合格CVA套期工具包括单一名称信用违约互换、单一名称或有信用违约互换和指数信用违约互换。其中,合格单一名称信用工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直接参考交易对手;(2)参考的实体与交易对手有法定关系;(3)参考的实体与交易对手同属于一个部门和地区。在标准法中,只有用于缓释CVA风险、并进行相应管理的完整交易(交易不能被分割成若干个有效交易)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套期工具。对于那些在市场风险标准下不能纳入内部模型法的工具(如被分层的信贷衍生品),银行不能将其认定为合格CVA套期工具。
(四)CVA套期工具的处理
CVA套期工具分为内部套期工具(即与银行某个交易部门之间的套期工具)和外部套期工具(即与外部交易对手之间的套期工具)。如果担保交易涉及外部CVA套期工具,那么无论这些套期工具合格与否,都必须将其纳入CVA风险资本。其中,对于合格外部CVA套期工具,银行必须将其从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中剔除;对于不合格外部CVA套期工具,银行必须将其作为交易账户工具进行处理,并按照市场风险标准计提资本。此外,内部CVA套期工具包括两个可以完全抵消的头寸:CVA部门头寸和交易部门头寸。如果内部CVA套期工具是不合格的,而且上述两个头寸都属于交易账户、可以相互抵消,那么CVA证券组合或交易账户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内部CVA套期工具是合格的,应按照CVA风险监管框架对CVA部门头寸计提资本,按照市场风险标准对交易部门头寸计提资本。
三CVA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分析
银行必须满足监管当局设定的标准后才能使用SA-CVA,但是可以自由选择使用简化版BA-CVA或者完整版BA-CVA。完整版BA-CVA识别了交易对手信用利差套期工具,适用于那些对冲CVA风险的银行;简化版BA-CVA则不识别上述套期工具,适用于那些不对冲CVA风险的银行。
(一)简化版基本法
(二)完整版基本法
(三)标准法
1.监管CVA
“监管CVA”是计算CVA风险资本要求的基础,而且银行必须对每一个交易对手计算“监管CVA”。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指定“监管CVA”的具体计算公式,但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按照一定原则计算交易对手层面的“监管CVA”。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在银行自身无违约风险的假设下,“监管CVA”是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的未来损失预期;(2)银行计算“监管CVA”的输入变量至少包括:市场隐含违约概率的期限结构,市场一致认可的预期违约损失率,未来风险暴露折现的模拟路径;(3)对于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银行必须将所有重要的市场风险因子模拟为随机过程,即在一组适当的未来时间点上定义适当数量的路径;(4)对于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信用质量之间存在严重依赖关系的交易,银行应该对该依赖关系予以考虑;(5)对于支付抵押品或保证金的交易对手来说,抵押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银行视为一种风险缓释,但是银行的风险暴露模拟必须要捕捉到保证金类抵押品(margining collateral)的影响,这类抵押品在每条风险暴露路径中都应被识别为风险缓释。
2.敏感度
“监管CVA”对交易对手信用利差和市场风险因子的敏感度是银行计算CVA风险资本时输入变量,因此,银行必须根据SA-TB中的敏感度检验标准来计算上述敏感度。敏感度被定义为,风险因子当前价值的细小变动所引起的加总CVA或全部CVA套期工具市场价值的变动幅度与风险因子变动幅度的比值。巴塞尔委员会对风险因子的变动大小明确了具体的数值,但是,银行也可以使用更小的风险因子变动数值以确保内部风险管理和计算的一致性。
3.资本要求的计算
CVA风险资本要求是delta风险资本要求和vega风险资本要求的加总,而delta风险和vega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均是基于全部CVA证券组合(包括合格套期工具)。其中,delta风险的资本要求是对独立计算的六种风险类型(利率、外汇、交易对手信用利差、参照信用利差、股权和大宗商品)delta风险资本要求的简单加总;vega风险的资本要求是对独立计算的五种风险类型(利率、外汇、参照信用利差、股权和大宗商品)vega风险资本要求的简单加总。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CVA风险管理的启示
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商业银行因较少参与衍生品交易而免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冲击,但这不代表我国商业银行针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尤其是CVA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已经满足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逐渐壮大,商业银行更应注重提升CVA风险管理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培育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自巴塞尔I于1988年颁布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始终践行着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并在不断总结业界经验的同时逐步扩大了风险监管框架的覆盖范围。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该理念已成为巴塞尔III最具代表性的特征。CVA风险从危机前被商业银行忽视到巴塞尔III将其列为独立的监管框架,也深刻诠释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在落实《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逐步达到风险监管最低标准。但是,经济转型也给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仍存在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资源投入不多等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向各业务条线的工作人员强调全面风险管理人人有责,增强其执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自觉性。同时,商业银行也应跟踪和研判最新监管规则,提高风险管理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支持,对于CVA风险管理尤为如此。巴塞尔委员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CVA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CVA风险计量和市场对冲工作。同时,商业银行不仅要使用市场数据对模型进行参数校准,还将用于计算CVA的数据进行存储并接受定期审计。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交易数据和市场数据在内的各种基础数据作为支撑。目前,我国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办法,具备了较强的信息管理和分析能力,其余中小型商业银行的数据基础和信息系统都还较为薄弱。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搜集和存储与每个交易对手开展交易的信息,比如产品特征、风险类型、抵押品、套期工具等,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需要从数据仓库中抽取相应的信息对CVA市场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管理,获得决策支持。
(三)积极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支持商业银行主动通过风险缓释工具来降低风险暴露水平,并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在CVA风险监管框架中,巴赛尔委员会提出的完整版基本法和标准法都考虑了合格套期工具对CVA风险的缓释作用;二是对于中央交易对手之间进行的交易,商业银行不需计提CVA风险资本要求,肯定了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缓释作用;三是对违约风险暴露(EAD)的计算是基于SA-CCR框架中的净额结算交易开展的,而净额结算也有助于风险缓释;四是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模型必须考虑交易对手缴纳保证金或者抵押品所带来的风险缓释作用。上述风险缓释措施不仅可以帮助商业银行降低衍生品的CVA风险暴露,而且可以节约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目前,我国上海清算所已推出集中清算系统,CDS等套期工具市场发展迅速,为商业银行开展风险缓释工作提供了一定基础。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善于在不同情境下使用不同的风险缓释措施,提高风险缓释水平。
(四)提高风险暴露建模能力
风险暴露模型是商业银行CVA风险管理框架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在使用SA-CVA时必须通过风险暴露模型计算CVA和CVA对市场风险因子的敏感度,这对试图通过SA-CVA来节约资本的商业银行提出了较高的风险暴露建模能力。同上所述,目前我国仅有六家商业银行具备了较高的风险建模能力,可以预计大部分商业银行仍会采用BA-CVA计量CVA风险资本。因此,对于经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商业银行来说,管理人员应该对风险暴露建模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投入适当的人力和物力,主动开发适合本行业务状况的风险暴露模型,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模型, 降低模型风险。对于尚未广泛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商业银行,则可以开展基础研究,加深对风险管理最新监管方法的认识和理解,拓展风险管理思维。
参考文献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R]. BIS, 2010(12).
[2]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Review of the Credit Valuation Adjustment (CVA) risk framework [R]. BIS, 2015(7).
[3]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 [R]. BIS, 2017(12).(完)
文章来源:《江淮论坛》2018年第4期,总第290期(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本篇编辑:朱伟豪